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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

        • 分類:行業新聞
        • 作者:
        • 來源:
        • 發布時間:2022-12-05 11:01
        • 訪問量:

        【概要描述】一、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該怎么算? ??(1)計算基數: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,包括獎金、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(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,是否分段各地不同); (2)計算年限: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,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支付半個月。? 二、公司未訂書面合同員工可“被迫辭職”主張經濟補償嗎??勞動合同法只規定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,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“被迫辭職”要求支付經濟補償,司法實踐中員工該請求一般不會獲得支持。但需注意:個別地區法院支持,如中山中院就認為可支持2008-1-1后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。 三、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誤區? 很多HR認為經濟補償最多支付12個月,這是一個誤區。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,對低工資勞動者并無12個月限制。即使是08.1.1前的規定,12個月封頂也僅適用于協商解除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。 ?四、經營期限屆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經濟補償的計算?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13條規定,勞動合同法施行后,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,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此條中的經濟補償年限應限于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。 五、經濟補償中的N、N+1、2N? (1)N為工作年限的代稱; (2)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; (3)因醫療期滿不能工作、不能勝任工作、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三種情況解除合同,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,經濟補償為N+1; (4)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; (5)N、N+1、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,不能兼得。 ?

       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

        【概要描述】一、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該怎么算?

        ??(1)計算基數: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,包括獎金、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(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,是否分段各地不同);

        (2)計算年限: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,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支付半個月。?

        二、公司未訂書面合同員工可“被迫辭職”主張經濟補償嗎??勞動合同法只規定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,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“被迫辭職”要求支付經濟補償,司法實踐中員工該請求一般不會獲得支持。但需注意:個別地區法院支持,如中山中院就認為可支持2008-1-1后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。

        三、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誤區?

        很多HR認為經濟補償最多支付12個月,這是一個誤區。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,對低工資勞動者并無12個月限制。即使是08.1.1前的規定,12個月封頂也僅適用于協商解除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。

        ?四、經營期限屆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經濟補償的計算?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13條規定,勞動合同法施行后,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,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此條中的經濟補償年限應限于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。

        五、經濟補償中的N、N+1、2N?

        (1)N為工作年限的代稱;

        (2)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;

        (3)因醫療期滿不能工作、不能勝任工作、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三種情況解除合同,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,經濟補償為N+1;

        (4)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;

        (5)N、N+1、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,不能兼得。

        ?

        • 分類:行業新聞
        • 作者:
        • 來源:
        • 發布時間:2022-12-05 11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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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一、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該怎么算?

          1)計算基數: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,包括獎金、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(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,是否分段各地不同);

        2)計算年限: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,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支付半個月。 

        二、公司未訂書面合同員工可“被迫辭職”主張經濟補償嗎? 勞動合同法只規定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,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“被迫辭職”要求支付經濟補償,司法實踐中員工該請求一般不會獲得支持。但需注意:個別地區法院支持,如中山中院就認為可支持2008-1-1后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。

        三、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誤區 

        很多HR認為經濟補償最多支付12個月,這是一個誤區。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,對低工資勞動者并無12個月限制。即使是08.1.1前的規定,12個月封頂也僅適用于協商解除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。

         四、經營期限屆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經濟補償的計算 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13條規定,勞動合同法施行后,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,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此條中的經濟補償年限應限于200811日后的工作年限。

        五、經濟補償中的N、N+1、2N 

        1N為工作年限的代稱;

        2)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;

        3)因醫療期滿不能工作、不能勝任工作、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三種情況解除合同,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,經濟補償為N+1;

        4)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;

        5N、N+1、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,不能兼得。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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